<一>發明專利之申請
一.申請辦法
二.應備文件
(一)申請書乙份、(須以本局統一規定之表格繕寫)。
(二)宣誓書乙份、(宣誓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三)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(得先送原文,末附申請專利範圍者,視同缺件)及必要圖式(無圖式者免送)二份(以上書表逕洽服務臺價購)。
(四)申請權證明書乙份(發明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者,發明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五)委任書乙份(未委任專利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兔附)。
(六)國籍證明書或法人證明文件乙份(外國人申請者,專利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七)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(本國人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八)原文說明書同式二份(說明書原本係外國文者)
(九)樣品或模型(可暫免送,有需要時通知補送)。
(十)申請規費新臺幣三、五00元。
(十一)以前述(一)(二)(三)(四)(十)項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,如欠缺上列文件之一者,本局將予以收件後通知補正,並以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。
三.申請手續
(一)申請專利,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填妥前項應備文件,親送本局專利快速通關收件櫃臺收辦,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。
(二)申請書、宣誓書、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應依本局所訂之格式繕製,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- 發明名稱。
- 發明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。
- 申請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,如為法人,其名稱、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。
- 主張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地、案號及申請年、月、 日。
- 發明之摘要。
- 發明之說明。
- 圖式簡單說明。
- 申請專利範圍。
(三)圖式應參照工業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,並註明符號,圖式說明應於說明書內記載,圖式上不得有文字敘述。照片應列為附件,不得做為圖式。
(四) 申請人二人以上時,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,以利文件送達,如未指定者,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。
(五)專利年限
- 發明專利權之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止。
- 核准專利之發明,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,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,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。
- 專利權人應繳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未繳費時,得於該期限後之六個月內補繳之。但應按規定之費增加一倍。
- 專利權人逾應繳專利費之補繳期,而仍不繳費時,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。
<二>新型專利之申請
一、申請辦法:
凡對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,可供產業上利用,而無專利法第九十八條、第九十九條所規定之情事者,得申請新型專利。
二、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書乙份、(須以本局統一規定之表格繕寫)
(二)宣誓書乙份、(宣誓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三)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(得先送原文,未附申請專利範圍者,視同缺件)及必要圖式(無圖武者免送)二份(以上書表逕洽服務臺價購)。
(四)申請權證明書乙份( 創作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者,創作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五)委任書乙份(未委任專利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免附)。
(六)國籍證明書或法人證明文件乙份(外國人申請者,專利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七)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(本國人申請者專利專賣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八)原文說明書同式二份(說明書原本係外國文者)。
(九)樣品或模型(可暫免送,有需要時通知補送)。
(十)申請規費新臺幣二、000元。
(十一)以前述(一)(二)(三)(四)(十)項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,如欠缺上列文件之一者,本局將予以收件後通知補正,並以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。
三、申請手續
(一) 由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填妥前項應備文件,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臺收辦,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。
(二)申請書、宣誓書、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應依本局所訂之格式繕製,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- 新型名稱。
- 創作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。
- 申請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,如為法人,其名稱、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。
- 主張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地、案號及申請年、月、日。
- 新型之摘要。
- 新型之說明。
- 圖式簡單說明。
- 申請專利範圍。
(三)圖式應參照工業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,並証明符號,圖式說明應於說明書內記載,圖式上不得有文字敘述。照片應列為附件,不得做為圖式。
(四)申請人二人以上時,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,以利文件送達,如未指定者,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。
(五)專利年限
- 新型專利權之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止。
- 核准專利之新型,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,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,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。
- 專利權人應繳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未繳費時,得於該期限後之六個月內補繳之。但應按規定之費增加一倍。
- 專利權人逾應繳專利費之補繳期,而仍不繳費時,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滿之日消滅。
<三>新式樣專利之申請
一、申請辦法:
二、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書乙份、(須以本局統一規定之表格繕寫)
(二)宣誓書乙份、(宣誓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三)圖說、申請專利範圍(得先送原文,未附申請專利範圍者,視同缺件) 圖面及圖卡同式二份(以上書表逕洽服務臺價購)。
(四)申請權證明書乙份(創作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者,創作人未簽章者視同缺件)。
(五)委任書乙份(未委任專利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免附
(六)國籍證明書或法人證明文件乙份(外國人申請者,專利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七)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(本國人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檢送)。
(八)原文圖說同式二份(圖說原本係外國文者)。
(九)樣品或模型(可暫免送,有需要時通知補送)。
(十)申請規費新臺幣一、五00元。
(十一)以前述(一)(二)(三)(四)(十)項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,如欠缺上列文件之一者,本局將予以收件後通知補正,並以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。
三、申請手續:
(一)由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人填妥前項應備文件,親送本局專利收件櫃臺收辦,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。
(二)申請書、宣誓書、圖書說及圖面等應依本局所訂之格式繕製,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:
- 新式樣物品名稱( 不得加註新穎,新式樣,裝置或型號等字眼)及指定施予之物品類別。
- 創作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。
- 申請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,如為法人,其名稱、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。
- 主張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地、案號及申請年、月、日。
- 新式樣創作說明。
- 申請專利範圍。
- 圖面說明。
- 圖面(得以照片代之)。
- 圖卡
(三)申請人二人以上時,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送達人,以利文件送達,如未指定者,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。
(四)專利年限
- 新式樣專利權之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年屆滿止。
-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,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,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,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。
- 專利權人應繳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未繳費時,得於該期限後之六個月內補繳之。但應按規定之費增加一倍。
- 專利權人逾應繳專利費之補繳期,而仍不繳費時,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。
案 別 | 金 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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